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即夫妻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梅山鄉橫山六號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