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凌晨四時許,在基隆市○○○街○巷六之二號住處,因細故而與其妻乙○○○發生爭執,遂徒手毆打乙○○○,復於同日上午七時五十分許,在基隆市○○路○○○號前,徒手毆打乙○○○,並以安全帽下方帶子勒住褚女頸部,致褚女受有臉部、頸部、背部多處皮膚紅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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