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除字第1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一四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何俞瑩~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南崁分│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貳萬元│DF0二0五九六││││司 鄧光雄 │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