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沈盈秀
劉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1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