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王碩賢 被告 沈永維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法官李宜穎法官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