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59號
原   告 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金貴
訴訟代理人  楊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仁森
被   告  吳永裕
被   告  吳永福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玉美
       吳麗華
       吳明珠
被   告  吳貞儀
訴訟代理人  楊智荃
被   告  吳貞慧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王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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