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59號
原 告 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金貴
訴訟代理人 楊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仁森
被 告 吳永裕
被 告 吳永福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玉美
吳麗華
吳明珠
被 告 吳貞儀
訴訟代理人 楊智荃
被 告 吳貞慧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王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