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089號
原   告  陳欽榮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
被   告  王勝賢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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