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44號聲請人 陳清河 相對人陳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等於民國102年8月13日晚上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等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中市○○區○○里○○路○○○巷○弄○○號)之子,失蹤人前於95年8月13日失蹤,迄今已逾10餘年,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96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將該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
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並有本院105年度亡字第96號民事裁定、於105年10月29日刊登前開裁定之報紙為證,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任何紀錄)、勞保及就業保險投保紀錄(最後異動為70年12月4日退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6年6月19日中市社助字第1060062346號函(未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6月12日健保中字第1064021487號函(無健保及就醫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迄未尋獲)、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106年6月14日移署中中一服字第1068123461號函(無出入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6年6月21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60004355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㈡而失蹤人於95年8月13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02年8月13
日屆滿7年,且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102年8月13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