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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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灣成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台灣成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及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25條、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公司業於民國94年3月30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43467142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經濟部98年7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833802990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公司即應清算程序,而卷附被告章程並未對清算人之選任設有規範,亦未見被告公司股東另行選任清算人,並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又原告主張其並非被告公司董事,亦非股東,本件並非公司與董事間訴訟,尚無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以免董事相互間有循私之舉之必要。故原告對被告公司提起本件訴訟,應以被告公司清算人即全體董事(除原告外為乙○○、甲○○)為法定代理人,合先說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緣原告從未參與被告之股東會及業務活動,亦無任何出資,且未提供身分證、印章、簽名及相關資料予被告,係遭他人冒用名義登記為被告之董事,及登記持有被告公司股份200股。原告遭冒用登記為被告公司董事及股東,將因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股東關係之有無而有法律地位不安之狀態,為此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成耕公司變更登記表及88年5月17日改選董監事之股東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為憑,而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又本院曾據被告公司登記事項表所登記之監察人丙○○具狀及到庭陳稱:伊亦不知何時遭登記為監察人,僅因10多年前曾和該公司有生意往來,從未出資、亦未參與公司任何會議等語,揆其情形與原告如出一轍,又被告之前開股東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上原告姓名係電腦繕打,簽名欄僅蓋用印文,難認原告本人確有參與之事實,是原告主張其係遭冒用名義登記為被告公司董事,並登記持有被告公司股份200股,且自88年5月17日迄今,並無董事委任關係存在及股東關係存在,應屬可採。
三、原告無出資200股,亦未被選任為被告公司董事,既如上述。從而,原告起訴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及股東關係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丙、一造辯論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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