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五日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共計九十六期;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增加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共計八期。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5萬3,173元等情,亦有債務人薪資單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0至165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3萬元,分96期清償,另以8年之年終獎金,每年各增加清償5萬元,總清償金額為328萬元,清償成數為96.36%。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45萬3,108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52萬224元後,為93萬2,884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28萬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及車齡15年之汽車乙部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其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固達2
萬2,676元,惟衡酌債務人已提出清償成數達96.36%,近全額清償之債務清償方案;共同居住之長女年僅22歲,尚在就學中,無經濟能力及收入來源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出席債權人會議之債權人對債務人每月支出費用數額均無反對意見等情,其陳報每月負擔房租費用1萬3,000元,致生活費用數額高於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萬4,614元,應可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㈢債務人另願於8年內,每年以其年終獎金收入額外清償5
萬元,共計40萬元,並將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足徵債務人已盡清償能事而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5日給付,每期清償3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認可裁定確定起第1年至第8年之3月15日,增加清償金額5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40萬3,913元││5.清償總金額:328萬元││6.總清償比例:96.36﹪││7.清償金額(1):288萬元清償比例(1):84.61﹪││8.清償金額(2):40萬元清償比例(2):11.7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大台北商業銀行│448158│3950│6583│├──┼────────┼─────┼──────────┼───────────┤│2│安泰商業銀行│648306│5714│9523│├──┼────────┼─────┼──────────┼───────────┤│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25896│3754│6256│├──┼────────┼─────┼──────────┼───────────┤│4│澳商澳盛銀行│259316│2285│3809│├──┼────────┼─────┼──────────┼───────────┤│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69084│2372│3953│├──┼────────┼─────┼──────────┼───────────┤│6│甲○(台灣)銀行│232773│2051│3419│├──┼────────┼─────┼──────────┼───────────┤│7│ 董藹雲 │30000│264│441│├──┼────────┼─────┼──────────┼───────────┤│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9610│16016│├──┼────────┼─────┼──────────┼───────────┤││合計│0000000│30000│5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