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47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8年度毒│台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97號│字第6462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易字第│││事實審││893號│1256號│││├────┼────────┼────────┼────────┤││判決│98年4月14日│98年5月12日││││日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易字第│││判決││893號│1256號│││├────┼────────┼────────┼────────┤││判決│98年5月11日│98年6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台中地檢98年度執│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951號│字第8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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