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李 楊玉華 被告 陳夢迪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基隆○○○○○○○○○)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110年度原訴字第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唐玥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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