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兆武
陳建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緝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范雅涵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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