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物權所有權歸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祥球 被上訴人即被告大路貿易有限公司
方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萬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維莉
陳庭毅 蘇雪鈴 侯又心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曾萬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請求確認物權所有權歸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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