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76號原告 蔡玉珮 被告 游宗瀚
曾楚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唐玥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