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順德
呂寶玉 劉昭吟
曹宇萱 蕭靜宜 被告 黃惠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