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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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194號
上 訴 人 張世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科宏 間請求返還代收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