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792號
上 訴 人 林鴻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先慶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