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 莊榮桐 即福華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年四月四日│叁萬壹仟伍佰玖拾│FY0一五一九九││││園分行│園分行││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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