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北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北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小巨人補習班』,進入補習班後對 皮金靈 大叫,以此方式....」應更正為「『小巨人補習班』,在補習班門外大吼大叫,辱罵皮金靈,並於警到達現場處理時,突自外衝入補習班內,對皮金靈大聲吼叫,以此方式....。」及証據部分應補充「証人即到場處理之警員 莊寅呈 之証述、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送達証書各一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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