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桃園縣大溪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捌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參拾肆│││├───────────┼──────────┼───┼───────────┤│二、第一審送達郵票│肆佰柒拾陸│││├───────────┼──────────┼───┼───────────┤│三、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合計│壹萬零肆佰捌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