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貳佰萬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六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號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件聲請人以其與案外人 梁邱桃妹 經向本院提起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號執行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六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五六五號執行事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訴字第九九號之執行異議之訴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