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柒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仟捌佰玖拾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捌萬玖仟零陸拾貳元,折合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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