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第一九七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參拾參萬元,折合銀元參佰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萬壹仟壹佰元,折合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參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