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丁○○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壹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