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許成章
陳志宏 吳辛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萬元,折合銀元玖佰萬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玖萬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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