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乾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長信光學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零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叁元,尚不足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