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英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39號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情,依兩造放款借據第21條約定,因本借款涉訟時,合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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