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許峻鳴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4490號、95年度偵緝字第684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湖簡字第42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被告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並涉犯刑法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文書、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本院因而認本件已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莊明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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