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149號、本院93年度易字第767號、94年度訴字第479號),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查本件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業經受刑人聲請減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裁定正本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再聲請減刑,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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