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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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執字第89
4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並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查詢電話紀錄表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
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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