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359號

原告 楊仕豪

被告 張瑜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被告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9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強制執行,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9,0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案件繫屬之前一日止)

利息

500,000元

113年1月18日

113年5月6日

(110/366)

6%

500,000元×6%×(110/366)年

9,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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