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小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19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李家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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