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19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李家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汪郁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19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李家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