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3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楊東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偉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聲明「原判決廢棄」。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120元(起訴請求334,658元,減去原告第一審勝訴金額56,538元,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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