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34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麒凱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撤緩偵字第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麒凱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