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被上訴人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人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92年度重智字第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6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