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4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42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420號債權人 亞爵麗 緻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黎柏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慧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