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文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世杰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