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 邱瑞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富傑 、 張進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楊富傑、張進成之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