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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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煥模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蔡宜耘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水務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2,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