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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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修選任辯護人陳炎琪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修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俐文法官龔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