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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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何鑛川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補正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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