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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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3號聲請人長泰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宗德 相對人 洪塗城
洪秋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3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苗栗縣頭份市○○○段 蘆竹湳 小段 )│(元/㎡)│(㎡)│││├──┼─────────────────┼──────┼────┼────────┼───────┤│1│0268│12,000│1,439│5/6│14,390,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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