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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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82號原告 魏秀月 被告 陳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原告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明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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