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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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卞模良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 律師被告 林哲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所持有之原告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