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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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陳寶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