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壹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壹萬元或同面額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八萬元,約定於一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清償,自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二四0期,依年金法按年息百分之八點0五加碼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平均攤還本息,且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起訴時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七五);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前揭借款債務即視為到期。詎被告丁○○除攤還部分本金十五萬八千五百六十九元,及繳清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止之利息外,依約,前揭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金二百四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收回債權備查表影本各乙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依被告簽具予原告之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二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百五十八萬元,被告丁○○僅攤還金十五萬八千五百六十九元,及繳清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止之利息,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系爭借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二百四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情,被告丁○○、丙○○雖未到場爭執,惟原告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收回債權明細表等件為證。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故堪信原告上開事實之主張為真正。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丁○○未依約還款,已如前述,則其依系爭借據及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自應負清償借款之責;被告丙○○既擔任原告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於系爭借款債務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二百四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附表:
┌──────────┬──────────────┬────────────────┬───┐│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備註││├──────────┬───┼───┬────────────┤│││利率│起迄日│起迄日│計算標準││├──────────┼──────────┼───┼───┼─────┬──────┼───┤│二、四二一、四三一元│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七五│⒉│⒊│逾期六個月│超過六個月者│││││起至清│起至清│以內按上開│超過部分按上│││││償日止│償日止│利率百分之│開利率百分之│││││││十│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