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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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 翁清竹 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原告 翁美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翁清竹被告 翁秋霞
翁郁原 翁國基 ( 翁順發 之)承受訴訟人 葉翁秋月 陳 翁秋櫻 翁秋柳 翁秋貴 林 翁秋玉 翁秋鳳 翁秋凰 郭翁麗玉 翁銘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陳裕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如附圖所示1236部分,面積794.9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1236部分,面積794.11平方公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說明⑷關於「A、1236(5/6)面積為
794.91平方公尺」,應更正為「A、1236(5/6)面積為794.11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