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吳俐儒 被告 楊端陽 被告 許恒敏 被告 許專科 被告 許富義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6,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