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聲請人 田林素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股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200│018597│├──┼───────────────┼──────────────┼────┼───┼────┼───┤│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117│018597│└──┴───────────────┴──────────────┴────┴───┴────┴───┘

更多裁判書